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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期间劳动者待遇相关法律问题反思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一、疫情停工期间的法律性质分析 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下称《延长假期通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
一、疫情停工期间的法律性质分析
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下称《延长假期通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比原本的假期延长了三天,这三天为春节延长假期。在国务院出台《延长假期通知》之后,各地政府也纷纷发布了企业延迟复工的通知,2020年2月3日至延迟复工宣告结束之日为延迟复工期。只有明确了各个期间的法律性质,才能继续研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
(一)延长假期性质界定
《延长假期通知》规定因疫情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当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但对于具体应当按照何种政策保障落实劳动者的工资,即延长假期的法律性质到底为何却未予以明确,实践中理解存在三种观点——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特殊时期的临时性调休政策。
1.“法定节假日”性质说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春节期间的假期为三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2020年延长的3日假期显然不能算作法定节假日。并且如果将延长假期的法律性质界定为法定节假日,则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办法》的第十三条规定:“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只能安排职工休假或安排职工加班,支付3倍工资,没有第三种选择,即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调休补休以取代300%加班工资。照此分析,与《延长假期通知》中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休”相矛盾。基于上述,延长假期不能定性为“法定节假日”。
2.“休息日”性质说
有些学者认为,延长的假期能够安排补休,因此延长假期的性质应当为“休息日”,劳动者的待遇应当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办法》的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但笔者认为,“休息日”与“延长假期”的内核存在本质区别。就法理基础而言,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日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在当前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社会财富累计丰富、劳动者权利意识日益强烈的现实下,休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更有利于体现尊重人权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1)蓝寿荣.休息何以成为权利——劳动者休息权的属性与价值探究[J].法学评论,2014(04).也正是因为“休息日”制度与劳动者权利息息相关,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需要给予劳动者200%的高额加班工资。
而延长假期的设立目的并非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是为了在特殊情形下控制疫情,其保护的法益不再是劳动者的权利而是社会的整体利益。两者设立的目的、保护的价值各不相同,此时若将延长假期视为休息日,同样适用200%规则,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有损公平。
3.“特殊时期的临时性调休政策”性质说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李雄持这一观点,其认为应当将“延长假期”定性为特殊时期的一种临时性政策,如此认定既能兼顾企业方利益,也是符合稳就业不裁员的国家要求,有助于和谐劳动关系。(2)于潇,郭璐璐.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如何处理[N].检察日报,2020年2月10日第1版。
笔者也赞同这一观点,首先春节假期的延长是国家基于疫情的大爆发作出的决定,这是史无前例的,因此与现有的概念产生了脱轨,难以用现有的概念予以精准界定,只能将其认定为一种特殊时期的特殊制度。
(二)延迟复工期间的法律性质界定
1.“休息日”性质说
上海人保局认为“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在延迟复工期间被定性为“休息日”的情形下,劳动者上班的,用人单位仍然需要补休或者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劳动者工资。
2.“停工停产期”性质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以防治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等应急处置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各地政府纷纷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延迟复工、防治传染病,因此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为“停工停产”期间。并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延迟复工期间薪资给付的规定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规定相一致,也侧面印证了延迟复工期间的法律性质应当为“停产停工期”。
文章来源:《劳动保障世界》 网址: http://www.ldbzsjzz.cn/qikandaodu/2021/0428/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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